民航广西空管分局认真做好安全风险的预警防范工作
[5]行政任务的多元化和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也增加了法人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相对于既往历次党的重要文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表述来说,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特征的描述突出了制度体系的特点,进一步深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理论品格与实践特征,实现了从制度建设到制度体系构建的历史性跨越,成为判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熟和定型的重要理论标准和政策依据制度体系一词进入党的正式文件始于党的十七大。党的十八大报告在一般意义上提出制度体系概念的同时,还重点提出了要加强党内民主制度体系建设,指出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
因此,要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抓手,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能力。在这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将更加定型化。我国是共产党执政国家,党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领导作用是无处不在的,这一点完全不同于西方宪政理论下的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制度体系,这是我们坚定四个自信的一个基本依据。上述论述实际上揭示了制度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而不是独立于制度外的体系结构,这反映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产生的一个新认识,即作为成熟和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是一个体系化的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由诸多方面和诸多层次的制度要素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而不只是孤零零的制度个体或只是制度孤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各种制度要素是相互有机联系在一起的整体,制度之间存在共同作用的合力和共同发力的制度推动力。
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国家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这就决定了我国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但是,在统一的宪法制度下,还可以通过宪法或者是基本法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实行区别于主体部分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的资本主义制度。四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层次体系中,第一次明确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的内涵,即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同时规定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一国两制是党领导人民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伟大创举;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等等,形成了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三个层次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进一步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理论逻辑和价值内涵。[3]最高法院50年度民、刑庭总会会议决定,1961年3月14日。
而面对《国家赔偿法》仍然坚持违法原则为主、无过错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17]特别是无过错原则仅适用于刑事赔偿领域的特殊情形下,公共设施致害虽无法进入赔偿范围,但如果继续援用民法规范,并依不同情形分别采用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反倒可以摆脱实定法上违法责任主导的束缚,最大限度发挥救济作用。作者简介:周雷,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正如台湾地区学者刘春堂指出:此时被害人自得向时效未完成者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一请求权消减时效完成,影响及另一请求权之行使,换言之,即被害人于公务员赔偿责任时效完成后,在国家赔偿责任时效完成前,仍得向国家请求损害赔偿。在南平市延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申请霞浦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中,法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错误,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是赔偿范围和归责原则的变化。国家赔偿从国家无责任论到法律拟制论,再到全面肯定国家责任的发生史,也揭示了民法规范在国家责任理论发展中的作用。
[12]参见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33页。[26]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0民终924号民事判决书。其要求李春生支付赔偿款项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安溪正浩印刷有限公司诉安溪县人民政府等不履行开闸泄洪管理职责并请求行政赔偿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泉行终字第99号行政判决书。
[20] 参见王利明:《物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4-75 页。[16]如果以更有利于受害人救济的标准为序,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可以按照无过错责任à过错推定责任à过错责任à违法责任排列。[9]参见张晓华不服磐安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行政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年第4期。如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王景毅诉邓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等确认抵押合同无效及返还房屋产权证纠纷案中认为:作为专门管理房产抵押登记的职能部门,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时,应认真审查抵押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其未经审核即错误地给无关人员办理抵押权证书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房屋真实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返还房屋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8]另有裁判文书没有清楚地说明判决行政机关赔偿误工费和其他经济损失的法依据,但尚能明显地判断其对《民法通则》第119条法理的参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职能上由资产管理向资本管理转变,对经营管理公共设施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同法治发达国家的国家赔偿责任的发展路径相同,1954年宪法主张国家的无答责状态,只承认公民对公务人员的赔偿请求权。[7]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4)黄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
其中,《民法通则》始终发挥着完善国家赔偿责任体系的功能。[4] 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明确了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法依据,但进一步加剧了理论和实践对国家赔偿案件是否适用《民法通则》的分歧。连带责任的本质属性之一就表现为主体的多数性。[27]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民一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26] (三)连带责任的适用 《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请求权和分配。然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审查登记的过程中如果存在过错,致使行政判断的结果在受调整的法律关系、期限、空间范围等事项上存在瑕疵,便存在致害乃至国家赔偿的可能性。
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具有同等效力,并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19] 行政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事实上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
[4]参见马原主编:《中国行政诉讼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江必新执笔。[14]参见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22-1623页,叶百修执笔。
责任分配 国家赔偿法的性质及其与民事法律的关系,是国家责任论域的基础问题。如果跳出国家赔偿责任性质非黑即白的桎梏,当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时已超过《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时效,其能否适用《民法总则》的诉讼时效,在民事诉讼中实现救济?本文认为,由于国家赔偿请求权与民事侵权请求权的基础不同,本着救济最大化的目的,在此特殊情况下,受害人提出民事赔偿的请求应予承认。
比如,德国民法典第839条规定了违反职务行为的侵权责任。[3]而后,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在第9章规定了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将性质上属于国赔法范畴的行政赔偿责任放到《行政诉讼法》中加以原则规定,承认了这一责任的公法属性。为了落实立法目的,对于《国家赔偿法》以外的国家侵权,或是已经由民法规范提供了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或是逐渐被司法纳入到民事案件中进行认定,实现民法规范的全案适用。因此,道路、桥梁、管网等公共设施在广义上仍然属于国有资产,但本质上应归属作为管理人的国有企业所有,而非作为公法人的国家或特定行政机关所有,国家只对在国有企业的出资所占股份享有所有权。
对于原告陈某因流弹受枪伤的损害结果,被告应依《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承担侵害原告人身权的民事责任。(三)暇疵行政行为的致害赔偿 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改后,删去了旧法第2条违法的表述,承认了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实践中,以责令的方式要求工作人员缴付赔偿费用,很难获得足够的执行力和实效性。[30]也就是说,在连带之债中,数个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同一债权都有权请求各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每个债务人都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
[2]【德】哈特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20页。德国行政法学家哈特姆特·毛雷尔对此解释称,当时的立法机关没有权限制定适用于各州的国家责任法,在国家对公务员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的要求已经得到普遍承认的条件下,只能借助民法及其实施法对各州进行提示。
[1]1982年宪法将国家机关增加为赔偿请求权的对象,第41条第3款遂成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宪法基础。一方面,登记机构以国家的公信力为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背书,解决权属冲突,提高民事活动的效率。从赔偿方式和标准来看,对于行政侵权赔偿,司法实践发展出以《民法通则》第121条为转介条款,进而参照适用民事赔偿方式和标准的裁判规则。其次,对于归责原则,既有研究以域外法域的公共设施致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为由,主张现行法秩序下采取的过错责任,加重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
问题域的划定,意味着本文考察的是《国家赔偿法》中的国家赔偿案件,以及学理上同样视为国家赔偿案件的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行政登记赔偿和瑕疵行政行为的赔偿,但排除仅因辨别赔偿责任的性质而引用民法规范的国家赔偿案件。过错推定虽然包含在过错原则中,但与一般过错责任有较大的不同,更近似于无过错责任原则。
另一方面,国家对登记信息进行监控,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28号)。
[33] 五、结语 不论是历史回顾还是现实考察,都揭示了民法规范始终承担着完善国家赔偿责任体系的功能。通过回顾《民法通则》在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历史功能,并从司法实践中总结民法规范在国家赔偿中的适用范围,考查二十多年来民法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形成和塑造发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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